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林业和草原局:为规范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更好实现基金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出处
《当代农村财经》
2021年第11期41-42,共2页
Contemporary Rural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