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股权交割过程中,目标公司发生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解散事由时,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的“合同目的诉求差异”问题便应运而生。此时,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司法判断,无疑成为该类纠纷审理的难题。目标公司因吊销而解散,势必会造成交付股权的履行瑕疵和判断股权转让合同目的落空。应当区分“合同动机”与“合同目的”,厘清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目的诉求差异”,同时关注股权价值内在的属性,合理框定股权转让的“合同目的”。
出处
《现代营销(上)》
2021年第10期140-142,共3页
MARKETING MANAGEMENT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