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统一了海上保险案件审理尺度,规范了海上保险秩序,促进了我国海上保险业的蓬勃发展。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新的海上保险交易结构、保险种类、保险规则不断出现,海上保险案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在《海商法》修订和《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对于海上重复保险、海上预约保险、保险经纪人责任、保赔保险等问题需要立足国情、放眼国际,确立新的裁判规则,提升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118-125,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