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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盗采,“船主”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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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南省检察机关经走访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了解到,行政执法部门一般只对盗采海砂直接行为人作罚款处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俗称“船主”)参与非法采砂,但因能提供租船合同往往未被处罚。执法资料显示,在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1月期间,安某康公司名下的船舶曾5次参与非法采砂。“安某康3699”“安某康689”号船登记的船舶所有权人为安某康船务公司康某某和林某某,经营人为安某康船务公司,船舶类型为自卸砂船。船上加装有自吸式采砂设备,属于擅自加装,未经检验备案。
作者 乐雯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环境》 2021年第11期56-57,共2页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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