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宿业在我国的发展是有目共睹的,但遗憾的是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远远跟不上其发展的步伐,这就造成民宿业的野蛮生长。在这样的背景下,“准入许可”被认为是监管民宿业的一剂良药,但这不仅与审批制度改革格格不入,更是违背了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从许可法第13条出发,市场调节可以促使民宿业优胜劣汰、资源重整;行业监管可以加强行业自律,引领民宿业发展;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节约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力,即采用非许可方式也可达到监管民宿业的目的,因此,构建以市场、行业、政府为监管主体,以市场调节、行业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为监管方式的多元监管体制才是真正实现民宿业监管的有效途径。
出处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1年第22期26-28,共3页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