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充满不安定因素的国内外社会环境下,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形成有其必然性。作为对人类理性有限性的承认和人的价值尊重的内容,谦抑主义的刑事立法原则地位仍然应当被坚守。在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影响下,贯彻谦抑主义的精神就是要对犯罪化、处罚的早期化和重罚化坚持必要的、最小限度的原则,要准确把握社会形势的变化和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更迭。同时,谦抑主义的应有之义也要求在限制积极主义刑法观之外,发挥去罪化和轻罚化的功能,以保持刑事处罚范围和处罚力度的合理。
出处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1-7,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21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