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活体器官移植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重在维护活体器官移植秩序,而在供体身体权、自主决定权等根本性问题上存在漏洞。民法典时代立法修法应当遵循《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本原则,加强对供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撤销权、优先权等权利保护,优化供体补偿和宣传激励机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器官移植法律体系,切实保障供体身体健康,严厉惩治器官交易行为。
作者
朱姝尧
杨芳
ZHU Shu-yao;YANG Fang
出处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187-193,共7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安徽省法学会研究课题(2020YBKT-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