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但金融机构难以完全满足经营主体对资金的实际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日益活跃,高利放贷成为常态化的民间资金融通方式。一方面,高利放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经营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具有对国家金融的补充作用;但另一方面,其对金融秩序又带来了一定的破坏作用。尤其是高利放贷者会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债务,具有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性。为此,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民间借贷的政策由宽松转向严格管制,这主要表现为高利放贷的禁止和入罪。因而,从刑民双重视角考察高利放贷的法律规制,对于正确处理高利放贷具有参考价值。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5-16,共12页
Ecupl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