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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表达与解释限缩 被引量:11

The Legal Expression of“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and Its Narrowing-down Approach to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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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公共利益”表达的主要方式。由于“环境公共利益”难于界定,其内涵与外延都具有被泛化和扩大化解释的倾向和趋势,导致实践中司法裁判“向一般法律原则逃逸”的现象十分普遍,进而造成环境公益诉讼与其他制度之间界限不清、司法审查标准不明等问题。如何抑制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扩大化解释和限缩“环境公共利益”在法律上的内涵和外延,这是“环境公共利益”法律表达的核心问题和任务。为此,可做三个方面的努力:在学理层面,通过具体规范条文明确有权界定“环境公共利益”的主体、界定该利益的程序及相应具体内容以消解该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模糊和不确定性;在立法层面,以法定化、类型化和制度适用优先顺序等措施限缩“环境公共利益”的外延;环境公益诉讼作为表达“环境公共利益”的特殊诉讼形式,则应通过表达机制、行政救济机制、司法救济机制等制度构建保障环境公益的规范化实现,更有利于发挥该制度的预期功能。
作者 郑家良 Zheng Jialiang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53-165,共13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法律制度体系研究”(项目号20&ZD18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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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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