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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未订立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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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介绍石油管道公司参与新地公司涉案项目投标,并于2017年5月24日收到了新地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此后,石油管道公司多次向新地公司发函催告签订施工合同并确定开工日期,开展了一系列实质性工作。至2018年初,新地公司才启动合同签订工作,由于工期迟延、材料上涨等因素造成施工成本增加,双方对合同价款调整问题多次协商。
出处 《中国招标》 2021年第11期72-73,共2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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