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842条和《海商法》105条关于多式联运定域损失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导致条款性质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加之区段运输性质识别规则的缺失,在定域损失发生在国外的情况下造成司法实践法律适用混乱。考虑到我国法院适用国外法律存在障碍和弊端,建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将我国《民法典》842条和《海商法》105条从立法层面进行修改,明确在多式联运定域损失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我国调整特定运输区段的相关法律;同时构建区段运输性质的识别规则,并同步对单式运输承运人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出处
《世界海运》
2021年第11期28-36,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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