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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适用与海商法修改背景下船舶留置权制度的探索与重构——兼论《海商法》第25条造船人、修船人船舶留置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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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法典适用和海商法修改的背景下,探寻民事留置权与船舶留置权形成的不同理论渊源,从司法实践中归纳出船舶留置权存在着认识误区、未排除商事留置权的不适应性、缺乏完整的受偿顺序规定以及不适用于内河船舶的不合理性问题,并与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制度进行优先效力比较分析,从而重新构建海商法下的船舶留置权制度,提出对船舶留置权进行准确定义,将造船人、修船人船舶留置权归入船舶优先权项下,把承拖人、打捞人、救助人等其他船舶留置权受偿顺序调整至船舶抵押权之前,并扩大船舶留置权适用范围涵盖至内河船舶等建议。
作者 孔玲玲 赵伟
机构地区 南京海事法院
出处 《世界海运》 2021年第11期37-44,共8页 World Shippi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5

  • 1蒋跃川.论船舶抵押权的几个法律问题[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9,11(1):141-154. 被引量:7
  • 2李志文.论我国船舶留置权的概念[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1):22-30. 被引量:6
  • 3于海涌.《船舶抵押权法律效力问题研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第559页、第560页、第562页、第572页.
  • 4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放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867页.
  • 5沈秋明.《有关船舶抵押权问题的若干思考》,《上海律师》,2002年第6期,转引自http://www.rwlawyers.com.

共引文献20

同被引文献47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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