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门矫治教育是"较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机构化措施",其具有公法上重大干预基本权利之处分的性质,且决定专门矫治教育不具有紧迫性,因此其决定宜采取法官保留。法官决定模式所具有的优势在其制度角色的中立性上,而非其认识能力上。所以,欲使判断更为科学、准确,还需发展专业鉴定人制度。决定收容教养的核心问题是判断人身危险现实化的可能性,因此,若遵循比例原则,所谓"必要的时候"应解释为非采取专门矫治教育不足以防止人身危险性现实化之时。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1年第5期69-76,共8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