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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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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组织形式,我国《民法典》明确其为独立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外的特别法人,其既肩负着维护集体所有制的政治使命,也承载着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功能。相较于其他法人,其特别性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作者 郑庆宇
出处 《农村经营管理》 2021年第9期17-1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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