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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行不接受指定引发拒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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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UCP600第二条规定,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一银行均为指定银行。这说明凡是在信用证41D规定范围内的银行,皆有对信用证行使承付或议付的权利,并且这家银行所在地点是在规定时限内单据必须提交的地点(在开证行交单除外)。然而,UCP600第十二条又规定,“除非指定银行为保兑行,否则对于承付或议付的授权并不赋予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的义务,除非该指定银行明确表示同意并告知受益人”。
作者 毛黛莉
出处 《中国外汇》 2021年第21期72-73,共2页 China Fo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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