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节约司法资源的因素可以作为认罪认罚者从宽处罚的依据,但必须从实体法理论中寻找其正当性依据。意图从诉讼法学角度直接赋予节约司法资源的因素以独立量刑情节地位的观点不具有合理性。从刑法理论上看,节约司法资源的因素有助于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因此,可以作为减少预防刑的量刑依据。在适用时,只有在满足了传统责任刑和预防刑的其他因素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是否给予犯罪人进一步的量刑减让。同时,根据相关法理和国内外的立法经验,节约司法资源的因素对认罪认罚者的量刑减让幅度不应超过基准刑的10%。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82-88,共7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