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司法解释中“参考”一词的笼统含混致使“参考材料”运用混乱,也导致诸多认识分歧。厘清“参考材料”之法律效力,应在对“参考”一词的理解基础上,将其放置于“两力”证据规则中进行讨论。“参考”是证明力大小强弱的限制,而非证据能力的否定。若无其他违法情形,“参考材料”具有证据能力且对定罪量刑发挥“参考”作用。但是,实务中难以精确把握“参考”作用的边界。为确保立法语言的规范性,实现司法解释对实践的指引功能,应考虑修改或删除司法解释中“参考”的立法表述。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26-31,54,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