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居民公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了一定的规则治理作用,但也存在制定程序上不规范、不严格、不合法,缺少居民广泛参与等问题,使居民公约形同虚设。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有上位法规范上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有基层组织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随意性过大的问题。规范居民公约制定行为,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部分条款,增加居民公约制定原则、程序、审查程序和标准,地方性法规需要细化居民公约的制定环节,增加教育惩戒措施,为居民公约的制定和监督提供法律支撑。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109-114,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