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先来看一个案例:张某是甲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在甲公司进行采购时指定采购由其妻子设立的乙公司的产品,由此造成甲公司比市场价多支付500万元采购成本。那么,对于张某损害甲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由谁代表甲公司进行起诉?甲公司的公章在张某手中,如果由张某代表甲公司或用盖章的方式委托律师起诉张某及其配偶,岂不是张某自己告自己?如果在诉讼中原告方张某故意不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就会导致原告方败诉。那么这种结果不仅符合张某的利益,也正是张某所追求的。对于这一情况,甲公司的股东该怎么办呢?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21年第22期48-51,共4页
Law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