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笔者就我市耕地占用税缴纳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为了提高调研质量和效果,树立了以问题为导向的调研总体思路,学习了相关政策,对全市耕地占用税缴纳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调査研究,准确把握耕地占用税缴纳的实质矛盾和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矛盾进行了初步探讨,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基本情况依据《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十九条“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审批中,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没有设立土地储备中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之规定,齐齐哈尔市土地储备地产中心为我市市本级农用地转用涉及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出处
《黑龙江国土资源》
2021年第5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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