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校园欺凌已经引起了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几年,我国连续颁布了几部重要的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专门性法规。但是,校园欺凌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未予以明确。通过运用“法律关系”理论对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可知校园欺凌法律关系主体由当事人和参与人两类人员组成。前者,分为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双方均为在校学生;后者,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校长、教师、班主任、家长或监护人等。从地位作用上,欺凌者可细分为领导者、协助者、起哄者。从行为后果上,欺凌法律关系主体还可以划分为“行为主体”“受害主体”和“责任主体”三大类。
出处
《教育导刊(上半月)》
2021年第10期21-27,共7页
Journal of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三五”(2017年)规划项目“法学视域下校园欺凌的基本问题研究”(编号:17JY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