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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用人单位可以考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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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回放】李某于2015年5月入职某外资快消品公司,担任销售总监,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员工手册,公司执行弹性工作制,每天要保证8小时的出勤时间,但上下班时间可自行灵活掌握。2020年2月起,公司发布《新冠疫情期间工作安排通知》,明确至疫情结束前,弹性工作制取消,所有员工须按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段内出勤,该通知一直执行到3月底。2月-3月期间,李某有3天未到公司,5次晚于规定时间段到达,根据员工手册构成严重违纪。2020年5月,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认为自己属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高管,且工作职责为销售,在未到岗的时间段内也在从事接洽客户、巡店、线上会议等工作,所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
作者 汪姣钰
出处 《中国工人》 2021年第10期76-76,共1页 Chinese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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