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中缺少对控股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普遍有实权而无实责,因此,以立法对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进行法律规制十分必要。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是英美法限制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督促其善意决策的重要制度,其对我国立法完善控股股东义务和责任具有启示意义,可以在我国公司法体系下建立以控股股东信义义务为理论基础的违信责任。对此,可以在理论上借鉴侵权责任的构成,归纳出控股股东违信责任的认定标准,同时确立不当利益归入以及赔偿公司与股东所受损失这两类主要的违信责任形态。在实践中,还应确立追究违信责任的基本程序,通过公司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及股东直接诉讼等司法途径追究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66-72,共7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执行异议之诉实体审查规则研究”(20BFX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