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持人:劳动者甲为某公司销售人员。该公司提供甲2020年12月考勤打卡记录显示,其有3天无打卡记录。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当日无打卡记录,事后又无直接上级签字说明的,记为当日旷工一天,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提供甲的工资单显示,2020年12月有缺勤扣款400元。公司据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单方解除了甲的劳动合同。甲主张其作为销售人员无需考勤,工资单上的扣款记录为公司单方记载,其并不知情。对于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甲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第11期63-63,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