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待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在暴雨等灾难性天气中,很多人义务实施了防涝抢险、救助等各种良善行为,其中有人因此受到损伤。在针对此类情形的工伤认定中,有人认为,这些行为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并且只有认定为见义勇为后,才能确定存在该条款中的“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才可以视同为工伤。此种工伤认定需要以见义勇为的认定为前提吗?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第11期66-66,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