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应逐步转变干预社会的方式,归属于市场及社会领域的应注重发挥市场自主规律及尊重社会运作的自我逻辑规律。同时,国家应将自身管理及干预社会的方式区分为介入、调控、合作生产及居间协调等不同种类,针对不同事务领域及社会场域采取不同干预方式,通过多重的干预治理方式及其情境化运用达到高效精致的社会治理效果。这些都是“共同富裕治理”的中心观点。在共同富裕治理格局中,既要注意发挥国家独特的规划及动员社会的作用,也要注意国家及行政体系的功能性边界及能力界限,防止行政化过度扩张可能带来的负效应,通过不同领域的多重分层治理方式将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融入共同富裕的大格局中。
出处
《治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22-32,F0002,共12页
Governance Studi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政府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效应研究”(编号:18ZDA116)
浙江大学社会治理学科会聚培育项目“社会治理会聚研究(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