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剥夺申请行政许可权"是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行政违法者一定时期或者终生的、与该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行政处罚,依据引起剥夺申请行政许可权的违法行为发生的先后时间:无许可证时、申请前置程序阶段、申请时、获得许可后,可以将其分为四种形式。我国没有"剥夺申请行政许可权"的统一立法,相关立法存在缺漏、设定权未明确、程序缺失、过于倾向"剥夺申请行政许可权"和处罚过重、时间缺乏弹性、有关规定缺乏协调性等问题。首先,应该修改《行政处罚法》,明确"剥夺申请行政许可权"是行政处罚;其次,据此对《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加以修改;最后,立法时贯穿"过罚相当"原则,设定有弹性的时间。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164-174,共11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中国资格行政处罚制度研究”(21BFX052)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行政约谈类型化研究”(FX19106)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程研编”(2021H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