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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建立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设定了风险加权比率和扛杆比率两个监管指标,分别指符合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与风险加权资产和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并要求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两项指标2025年初分別达到16%、6%,2028年初分别达到18%、6.75%,在此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满足相应的缓冲资本监管要求,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同时,明确了各类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的合格标准,进一步理顺了各类工具的损失吸收顺序等。
出处 《中国银行业》 2021年第11期8-9,共2页 China Ba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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