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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数额有争议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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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介绍吴某于2020年7月1日进入A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初,吴某辞职。后吴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剩余工资16666元。吴某认为其职务为财务主管,工资为8333元/月,A公司在自己工作的3个月间仅发放了一个月工资。他提交了人事资料统计表(载明财务部共两人,分别为吴某和张某)、吴某与张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的具体工作由吴某进行统筹安排)。
作者
马丹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石油组织人事》
2021年第10期70-70,共1页
关键词
举证责任
书面劳动合同
财务主管
人事资料
A公司
工资
统筹安排
统计表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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