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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历史基础

The Historical Foundation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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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天,我们齐聚一堂,从法的历史基础、社会关系基础及其道德和宗教基础这几个不同而又紧密相关的视角来探讨法律。为引入我们的讨论,我将先扼要地分析一下三个主要的法律思想流派——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历史法学派——它们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在美国互相竞争。我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我相信,今天我们所能取得的成就之一便是将三个法学流派整合成(我们可以称之为)综合法学。首先,我将突显复兴历史法学,以消除实证法学和自然法学之间冲突的需要;其次,我将强调为应对我们的法律传统在21世纪所面临的历史挑战而整合三大学派的需要。实证主义法学派实质上是将法视作一种政治手段/工具,一个由官方的权威机构发布和实施的规则体,它代表了立法者的意志与政策。而在另一方面,自然法的理论的支持者们,把法律实质上视作一种道德手段/工具(instrument),一种内在于人性的良知与理性原则的体现。而历史法学家们本质上将法律视为集体记忆的表征,它是所在社会历史上不断发展的民族精神的体现。今天在欧洲大陆和英美的法学学者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实证法学家们,强调法律渊源存在于由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制定的规则,并且在脱离于它们与道德原则或特定政治体的历史意识之间的互动的情况下分析这些规则。他们认为,只有当确定法律“实际是”什么,然后才合适去考虑法律“应该是”什么或者过去曾是什么及未来可能是什么。另一方面,自然法学家(如果人们可能这样称呼他们)强调蕴于基本的正义原则中的法律根源,强调整合法律的“实然”和“应然”,并且根据潜在于法律规则后的道德目标来分析法律规则。最后,历史法学家强调“实然”之法以及“应然”之法的渊源在于特定社会的惯例和传统——包括法院之前的判决和法学家的学术性著作——并认为从社会的特征、文化和历史价值中可以发现法律规则和正义的内涵。
作者 张婧(译) 温丽梅(译) 张薇薇(校) 李锦(校) H.J.Berman;Zhang Jing;Wen Limei;Zhang Weiwei;Li jin
出处 《清华法治论衡》 CSSCI 2008年第1期257-270,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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