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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法》域外适用的论证和思考

Rethinking on the Extraterrestrial Application of China’s Spac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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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外空活动具有内在国际属性,《航天法》适用范围论证的关键是域外适用。《外空条约》和《责任公约》为国家责任确立了特殊归因规则,国家为本国非政府实体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这奠定了扩大外空法域外适用范围弊大于利的基调。从他国立法经验来看,只有少数国家在近年立法中明确提出外空法域外适用,且有明显限缩取向,主要体现在发射许可中,其首要目的是填补管辖真空,促进商业外空发展,增加避免管辖竞合的新考量。2015年,美国立法保护外空资源财产权,引发域外适用争议。我国应在展现负责任大国态度的前提下,在《航天法》适用范围、航天活动界定和监管制度中体现限缩域外适用趋势,用宽泛界定航空活动的方式回避争议,涵盖而不必明确提及外空资源,将域外发射许可监管限于我国域外管辖和控制的设备。
作者 吴晓丹
出处 《中国航天》 2021年第11期33-37,共5页 Aerospace China
基金 战略经济北京市高精尖学科支持项目(GJJ201916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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