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产品质量缺陷责任,理论界、司法实务对如何确定责任人及其相关责任,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本文针对这一问题,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立场,探讨对立法本意的理解,并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角度提出完善产品质量缺陷责任规定的建议。消费者可以选择将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均为被告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面对受害人时,均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但在责任的终极承担上,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双方过错进行确定,且销售者责任弱于生产者。
出处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1年第14期148-150,共3页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