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简介:2012年6月1日,某饭店与厨师王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工资为月薪8000元同时还约定,如因饭店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饭店需支付王某剩余合同期限的工资作为违约金。2015年6月,该饭店因经营不善关门停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就赔偿数额与饭店协商无果,2015年7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饭店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0元及违约金192000元。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1年第11期40-41,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