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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用工主体与用人单位不一致如何确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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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王某2018年5月10日与江苏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派遣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二年,同时约定王某被派遣至上海某区某单位工作。2019年12月,王某在工作中受伤,某人力资源公司在王某受伤后即为其申报了工伤认定,8个月后受伤部位基本康复,王某收到单位去安徽某地参加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的通知。王某问单位其在上海受伤,为何要到安徽鉴定,被告知单位在安徽某地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
作者 朱忠虎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1年第11期58-60,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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