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王某2018年5月10日与江苏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派遣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二年,同时约定王某被派遣至上海某区某单位工作。2019年12月,王某在工作中受伤,某人力资源公司在王某受伤后即为其申报了工伤认定,8个月后受伤部位基本康复,王某收到单位去安徽某地参加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的通知。王某问单位其在上海受伤,为何要到安徽鉴定,被告知单位在安徽某地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1年第11期58-60,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