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核心要件之一,囿于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在立法上一般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实践中也常常被行政机关“泛化”甚至“架空”。通过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2020年相关裁判的分析发现:法院对公共利益进行审查时,通常以“规划+目的”的方式进行形式上的判断,而在实体内容上保持了对行政权的尊重和克制。此种审查路径虽然可以弥补由公共利益概念的模糊性带来的法律适用上的缺陷,但由于行政规划与公共利益的非对等性、征收期待目的与公共利益的非同一性,使得此类论证方式缺乏足够的证明力度。从整体架构而言,对公共利益的初次判断应交由立法机关,而司法机关应保持司法避让的态度;在公共利益的最终判断上,司法机关则应充分利用程序和比例原则对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进行必要补强。
作者
方涧
钟方圆
Fang Jian;Zhong Fangyuan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1年第5期58-68,共11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2020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青年课题“集体土地征收司法救济功能跟踪研究”(20SFB3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