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卫星导航从未处于法治建设的真空地带,但其国际法治环境现状并不完善,需要构建以国家主权原则、所有权和成本分担、民事责任等制度为基本要素的国际规则体系。以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为主的卫星导航用户国要求制定国际公约,明文确立卫星导航服务的长期可用性以及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美国为代表的卫星导航供应国反对给自己增加任何法定的国际义务,主张通过对现行国际法律和国内立法的解释来处理潜在争端;欧洲国家则提出通过设计闭环的合同链条固定各方主体的权责体系,以作为国际条约的过渡性方案。在各方激烈的政治博弈之下,卫星导航国际规则体系构建的前进路径尚不明确。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卫星导航强国,在统筹推进卫星导航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在联合国外空委的框架下协调有关各方通力合作并予以多点突破,在卫星导航国际规则体系构建中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56-162,共7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法律体系研究”(19SFB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