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融资模式,有着重要的金融创新价值。股权众筹在我国虽然得到政策上的支持,但还未获得法律上的合法身份。行政监管部门对于股权众筹监管立场已由宽松转变为严格。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正常的股权众筹行为不仅涉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还面临着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风险。股权众筹还存在着异化的可能,并产生相应的刑事风险。在前置法未给予股权众筹发行豁免之前,刑事司法应当以刑法的谦抑性和消极责任主义为理念指引,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重新审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护法益,通过提高相关犯罪的入罪数额,有效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进而避免正常的股权众筹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作者
李兰英
陈勇
Li Lanying;Chen Yong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80-187,共8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金融犯罪综合治理研究”(17ZDA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