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警察防卫行为具有职务性与防卫性的双重性,仅以行政法规及警察执行职务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致使警察防卫限度模糊且缺乏合理性。结合“张某职务防卫过当案”并对比美国警察防卫的判断方法、体系,应当以“社会伦理许可下的必需说”为基础,以司法者的“事中”判断为逻辑的警察防卫限度判断体系。借此,笔者反思此前限缩警察防卫行为限度的种种不足,还应当确立消除警察防卫恐惧心理的三种进路:一是倡导人性化执法;二是限制无需警告的防卫行为实施条件;三是建立完善的使用枪支后的报告和监督程序。
作者
张禹
张毅伟
Zhang Yu;Zhang Yiwei
出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96-102,共7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