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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实施合法行为相威胁进行索财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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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实施合法行为相威胁进行索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以不实施合法行为换取财物的提议是否属于威胁。由于行为人具有实施合法行为的权利,因此行为人的提议属于给被害人提供更多自由的强迫性要约而非威胁,且该提议没有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自愿性降低到令同意无效的程度,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该行为仍有犯罪化的必要,可借鉴英美法系对“敲诈悻论”的讨论分析犯罪化的进路。基于家长主义或法律道德主义的剥削理论不能解决敲诈悖论并为犯罪化提供进路。合理方案是基于自由主义认为反复敲诈中行为人侵犯了被害人的“不受再次索财权”,并以此将反复以实施合法行为相威胁进行的索财拟制为敲诈勒索罪。
出处 《自贸港法坛》 2021年第4期31-37,共7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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