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7项职责。笔者认为,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要紧紧围绕这七项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才能在事故发生后尽职免职。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涵盖所有部门、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贯彻落实在日常工作中,杜绝出现推诿扯皮或者工作界限模糊不清的现象。按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管三必须"要求,明确设备设施安全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出处
《劳动保护》
2021年第12期54-54,共1页
Labour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