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传统犯罪不同,网络诽谤犯罪有其特殊性,故在实务中对于网络诽谤犯罪证据的认定也应当有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数量是否达到5000次或被转发数量是否达到500条作为评判网络诽谤“情节严重”的标准。以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作为区分标准,对判决书展开实证分析研究,明确我国网络诽谤案件中存在诽谤信息发布主体同一性认定困难、网络诽谤信息的传播和转载数据的审查与认定困难的现状。拟通过引入综合认定模式对传统的证据审查模式予以修正,从而达到消解诽谤主体认定困境与诽谤信息传播数据认定困境的目的。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59-64,共6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