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脸识别运用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通过人脸识别技术采集的人脸识别信息可以与个体直接联系,在其高效率高性价比的优势下,带来的安全风险也不容小觑。需要平衡科技发展与公民个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合理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人脸识别信息的采集遵循必要性原则,可设立集中准入中心,提高采集门槛,采集主体也需对人脸识别信息的采集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由于人脸识别信息泄露所带来的不可逆转性,有必要通过刑法对人脸识别信息安全进行特殊保护。可通过.“其他情节严重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以及“组信息”的计量标准,将侵犯人脸识别信息5组以上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实现对人脸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
出处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39-42,54,共5页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