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协议是契约进入行政领域的体现,然而,关于行政协议的认定标准,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1条与第2条以概括和列举的双重方式对行政协议进行了界定。行政协议的认定应当包括目标、主体、内容、协商一致4个要素,其中,内容要素的判断主要在于协议中是否规定了行政优益权。公法领域的平等原则更偏向于动态状态下的结构性平衡,行政优益权与平等原则并不冲突。对于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不同主体关于行政协议的认定标准制定的法律规范间存在的适用冲突问题,需要加强各机关间的交流、协商与统筹,统一对于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理解,保持规范适用的整体性与一致性。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31期93-96,10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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