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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打赏行为的性质 被引量:3

Nature of Rewarding on Network 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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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用户在网络平台换购平台道具再对主播进行打赏,是基于用户与平台签订的用户协议,接受平台在技术、运营、维护基础上提供的服务,在网络平台自愿打赏的过程中获得了互动和满足,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成年人在网络平台持续、非大额的充值行为,系其对个人财产及家庭财产的合理处分,其配偶在长期未予管理、制止,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网络消费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请求平台或主播予以返还的主张不能支持。
作者 张旭良 吴翠丹 Zhang Xuliang;Wu Cuidan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32期74-76,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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