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出儿童的四项权利包括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其中,第十二条明确指出: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地看待。《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首次将“儿童参与”作为儿童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儿童参与权虽已写入相关文件,但在现实中并未得到充分保护,儿童参与权的充分实现任重道远。
出处
《中国社会工作》
2021年第33期28-30,共3页
China Social 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