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创造人”是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逻辑出发点,也是“劳动幸福”概念成立的前提条件。劳动创造人意味着劳动是人的来源,是使人成为人的本质性活动。马克思、恩格斯分别从生物进化论和哲学存在论的层面对这个命题进行过论证。从存在论看,劳动作为人的感性对象性活动,是彰显人的主体性和肯定人的本质力量的活动。但现实的劳动既有肯定人的本质的积极面,也有否定人、压迫人的消极面。这种劳动二重性就构成人类历史的矛盾运动。人就是通过生产力的发展和创造性的活动不断消解这种消极性,发挥它的积极性,提升它的肯定性、享受性和属人性,使劳动更加符合人的本质需求。“劳动幸福”概念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这表明保障劳动幸福权就是要使劳动与一定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一致地去确认人的本质,把劳动属人的属性还给人。唯有从马克思哲学的存在论高度,才能准确领会劳动幸福与劳动幸福权的哲学意蕴,同时也才能彻底地破除那种以现实劳动的不幸福来否定“劳动幸福”的资本意识形态。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26-34,F0003,共10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20WXB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