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9年《行政诉讼法》尚无行政诉讼调解制度,2014年基于社会现实需要应运而生,其在实践中彰显的生命力足以引起极大重视。我国行政观念的转变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合理性发展提供了必要前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既贴合我国司法实践中解决行政纠纷的内在要求,也是缓解紧张行政法律关系的外部需要。但现行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并且"自由裁量权"规定笼统,调解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文章以问题为导向,对调整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适用范畴以及完善行政诉讼调解配套机制提出自己的建议。
出处
《经济师》
2021年第12期76-78,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