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销型集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传销的运作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资金,在组织建构上具备传销的金字塔结构,客观行为又符合非法集资所要求的公开性、非法性、利诱性特征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同于传统传销活动以销售实际商品为名掩盖诈骗本质,传销型集资是以经营投资项目或者虚拟财产为名,在性质认定上难以与集资诈骗罪相区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本质都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在客观方面存在相似,但是集资手段与传销手段有实质差别,两罪之间不会产生竞合,应属对立关系。同时使用传销手段和集资手段骗取财物,均达到构罪程度的,应数罪并罚。
出处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122-125,131,共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