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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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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首先,伪造、变造、买卖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
作者
张明楷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21年第46期55-56,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关键词
变造
国家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公共信用
法益
司法机关
立法机关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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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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