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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框架下家事案件程序监理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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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舶来的程序监理人制度对于弥补国内代理人及监护人制度的缺陷,保护家事案件中弱势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其技术特征和国内司法体制的分析,程序监理人制度可同时应用于诉讼离婚与登记离婚冷静期程序。其基础理论争议包括婚姻公共性与私人性之争、国家亲权与自然亲权之争、职权主义与辩论主义之争、未成年人利益与父母利益之争。在程序监理人制度早期建设的国内外启示之下,可从相似制度区分、性质与诉讼地位、选任与撤销、职责、报酬机制等多方面进行该制度的本土构建。虽然程序监理人制度较类型化诉讼改革而言更易实施,但其实施效果及生命长短从根本上仍要依赖于久久呼之未出的类型化诉讼改革。
作者 曾梦
机构地区 华侨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第11期153-157,共5页 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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